提起业,大多数人感到那是一个既熟悉而又陌生的职业。和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一样,伴随者非议与赞同,反对与支持,我国的戴着各种各样的面具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一、质疑之一:住犯公权力—侦查权考究我国的刑诉理论,一般认为,所谓侦查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警察机关、检察机关等特定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勘察、取证等行为,从而侦破案件并确定犯罪事实、证据和嫌疑人的一种国家权力。11胺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规定,侦查权的行使主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具有公权力的性质,除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公力的行使主体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合法拥有。我国的机构囿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其主要业务尚不能扩展到国外机构所服务的领域,而绝大多数停留在对婚姻忠诚度的调查上,特别是接受当事人要求对“包二奶”、“包二爷”等行为的取证调查。为了满足当事人的要求,私侦们势必通过各种手段去获取信息,甚至通过一些只有侦查机关才能使用的手段去进行跟踪、盯梢,这在事实上行使了只有侦查机关才能合法拥有的侦查权,严重侵犯了侦查权的权威性和专属性。同时,如果这种宽泛的侦查权被社会上黑恶势力所利用,必将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因此,许多学者基于维护国家公权力免遭私人组织机构非正常干扰的角度,对目前我国业的发展提出置疑,认为其侵犯了国家公权力一侦查权。
二、质疑之二:俊犯私权利—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其私人信息及含有其私人信息内容的各种私人事务或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扰、知悉、利用或公开,以及对其私人信息合法支配和利用的权利。阔反对者认为,在为委托人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触及到公民来自宪法上并受一般法律保护的权利一隐私权。无论其采取何种手段,跟踪、盯梢或是使用现代化的仪器、设备,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会时刻相伴其左右。如果公民遭遇职业素质低下、道德品质败坏的,在调查过程中双向侍主,既收取委托人的佣金;又利用其所掌握的隐私对被调查者进行要挟或是故意散播,则无疑加重了公民的恐慌心理,而由此造成的对公民隐私权的裹读以及对法律的蔑视,是正在逐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中国所决不能容忍的。
三、回应:侦查权与调查权、隐私权与知悄权论争之检讨
(一)侦查权与调查权之争:是在合法使用调查权
反对者皆以侦查权的权威性、强制性和专属性为依托,指出的调查行为等是在非法使用侦查权,因此主张对其予以限制。而支持者们对的行为是在非法使用侦查权还是在使用合法的调查权却有不同的认识。他们认为是在合法使用由公民的知情权而引申出的调查权,并没有侵犯侦查权的专属性。的调查活动到底属不属于侦查活动,我们应首先对两者进行区别。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全面区分侦查活动和调查活动。
1.范围不同。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调查是指为了了解情况而进行考察(多指到现场),而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清犯罪事实和确定犯罪人而进行调查,如果单纯从二者范围上来看,侦查也应当属于广义上的调查活动。另外,两者所使用的语境也有差别,侦查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中,而调查一词的适用则无严格限制。
2.启动力量不同。侦查往往是由代表国家公权力量的侦查机关为了刑事案件侦破的需要而启动的,而调查既可以是由代表国家利益的公权力量启动(如行政机关内部对于违纪人员的调查),也可以是由代表私人利益的团体、个人来启动(如个人意见调查、企业市场调查等)。
3.行为主体不同。因为侦查权的专属性,侦查活动的行为主体一般是法定的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而调查活动的行为主体则具有多重性,可以是侦查人员、也可以是其它国家机关、团体、企业的工作人员或是公民个人。
4.目的不同。侦查的目的是为了刑事案件的顺利解决.追求的是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制裁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是对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而调查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私人利益。
5.财力保障不同。侦查既然是一种国家公权行为,自然是由国家财政为其提供经费支持,侦查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而调查活动所需经费,一般是由私人或代表私人利益的企业等提供。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所进行的调查活动不能定性为侦查活动,其并没有构成对侦查权的侵犯。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之争:合法的调查活动并未侵犯公民隐私权
反对者皆认为进行跟踪、盯梢、偷拍、偷录等手段进行调查,严重侵犯了被调查人基于宪法而产生的隐私权。而支持者则认为,侵犯隐私与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现了被调查者不为人知的情况,只是“了解隐私”,如果把调查结果扩散出去给对方造成了伤害,这才是“侵犯隐私”。笔者认为,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委托人获取事实真相提供帮助,正是对委托人取证能力不足的弥补,是对委托人知情权的维护。法律纵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法律同样也保护公民的知情权。所谓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包括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它事务)的自由和权利。口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是否存在冲突,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江平先生认为,隐私权与知情权二者并无冲突之处,其理由是,全社会的信息可分为这样两大部分:(l)法律保护的信息,包括国家机密,法人商业秘密和私人信息。(2)法律不予保护的信息。因为隐私权的客体为法律保护的信息,而知情权的客体为法律不予保护的信息,故二者是不会冲突的。141
关于所涉及到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之争,笔者认为二者皆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在其调查过程中只要合理把握一个度的标准,不逾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随意去扩散其所掌握的被调查者的隐私,不仅能通过自己的劳动满足委托人的知情权,同样也不会侵犯被调查者的隐私权。
四、探索:业在我国的发展空间
(一)供求关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有需求就会有供给,有供给就会有需求,正如马歇尔曾将供求关系比喻为一把剪刀的两片刀刃,认为剪刀的两片刀刃是同时工作的,缺一不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正在发生着微秒的变化,尤其是人们的家庭生活不断遭受着来自婚外情等各种因素的挑战。而其中受到损害的一方为了准确掌握对方对夫妻生活不忠的证据,客观上需要借助外界力量的支持。事实上,这也是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主要业务。其次,由于转轨市场经济后,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竟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占有,尤其是对竞争对手信息的准确及时的掌握,对企业来说,无疑成为其立足和发展的关键,这在客观上也需要借助专业调查人员去完成。此外,在企业资质调查、个人信用调查、商品维权、保险理赔等领域,也都需要专业调查人员的介人。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司法资源的限制,不能有效和及时的满足这种需求,因此,司法力量以外的专业调查人员逐步登上了舞台。可以说,正是我国的迎合了这种社会需求的缺口,也正是这种需求空间为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坡,而且这种需求空间所产生的利润足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并使其获得一定的财富积累。
(二)法律空间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就使得诉讼当事人为了杰得诉讼,就必须收集全面有力的证据。而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证据无法自身去获得,而司法机关往往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这个角度考虑,并不一定每时每刻都会满足当事人提出的收集证据的申请,因此,对于那些即时性、而当事人由于自身条件和设备限制又不能自身即时去获得的证据,请求无疑是一个两全的途径。其次,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对于无过错方来说,证据的收集势必成为其能否获得赔偿的关键,这就成为无过错方聘请的合法理由。再次,2002年4月l日起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这就为所收集的证据合法性的争论划上了一个肯定的句号,从而得到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认可和接受,扩大了其业务空间。后,从企业注册的角度来看,2002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专业组织—尼斯联盟的要求,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允许提供私人保镖、、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的行业进行注册,从而为我国业的发展进一步扫除了障碍。
(三)司法资源(公力救济)的不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声而来。司法机关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消除矛盾、解决纠纷、惩罚犯罪,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消耗了其大量有生资源,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能惠及到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此时,以商业形式介入社会法治秩序,不仅可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确保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方便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因为介人的领域,一般都是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需要投人专业技术设备,而对权利损失的影响不是特别重大,但又不可或缺的地带,司法机关此时可以将其资源配置于更为重要的领域之中,以实现收益的大优化。
(四)国际影响
在西方发达国家,不仅是一个正当合法的职业,而且是一个受人尊重的职业,发展迅速。在美国,大约有160多万人从事行业,年营业额已超过10以)亿美元。在德国,据联邦统计局的数据,2003年德国带所性质的注册公司有近1200家,从业人员超过27万,行业营业额估计可达到200亿欧元。在国外这些公司中,不乏业务范围遍布全球的跨国公司。如美国“平克顿”公司、德国沃尔赫奇侦探公司、法国舍吕克侦探公司等。面对西方国家业如火如茶的发展,我国的业当然不能逆潮流而行。
此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场叮0的加人,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驻中国,而这些已经习惯于有问题找来解决的外国公司,必然会扩大我国的需求空间,促进其发展。同时,建立完备的企业服务体系,消除外资企业的后顾之优,也是我国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