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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收集证据须遵守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0/5/7 13:12:32 浏览次数:2586
1)必须及时,所谓及时,就是说案件发生后,吉林接受委托后行动要快。要不失时机地尽快奔赴现场,立即着手收集证据的工作,防止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刑事案件,因为迅速及时,犯罪现场还未遭到破坏,犯罪分子遗留下的各种痕迹还比较明显,罪犯之间还来不及串供,知情人的记忆还比较清楚,从而收集到各种有价值的证据或线索,为迅速破案创造有利条件。同样,在民事或行政案件中,侦探只有及时收集证据,证人才便于寻找,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才容易取得。否则,时过境迁,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或其他原因,有些证据可能湮没、丢失或难于寻找。这样就会给收集证据的工作带来困难,甚至有些关系到案件定性的重要证据,根本无法再取得,例如因证人死亡。 2) 吉林必须客观、全面所谓客观,就是侦探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一定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反映它,一是一,二是二,既不夸大,也不缩小。要做到这一点,吉林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一定保持原状;勘验笔录一定要忠实于现场实际;对刑事被害人的控诉、对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一定要如实记录。 3) 吉林必须深入、细致收集证据是一项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在刑事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常常在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罪证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现场可能出现很复杂的情况,影响侦查和定性。一方面凡是与案情有关的地方都要认真检查勘验,凡是与案情有关的物品和痕迹都要提取,凡是与案情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调查和询问。不放过任何看来是细枝末节的、不引入注目的情况和线索。另一方面,对于每一个证据材料来说,又要认真查明它的来龙去脉,不但要知道它的现在,还要知道它的过去,不但要了解其现象,还要透过现象认识其本质,这样才能从大量的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找到对查明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如果收集证据时走马观花,粗枝大叶,不求甚解,就有可能遗漏重要证据或线索,要么被虚假现象所误导。 4) 吉林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重要证据应当注意保密侦探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凡涉及到国家保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扩散。另外,凡涉及到隐私案件和涉及民事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侦探也应当注意保密。 吉林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及其他方面的调查取证。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以及非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吉林认为由于物证鉴定结果事关重大,除了对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有很高要求外,对送审的鉴定样品、鉴定时采取的技术方法、手段以及工作程序都有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鉴定的结果并非全都有着十分明确的答案,也可能出现差异和失误,因此对鉴定结论要进行评价。譬如在同一认定中出现差异的原因通常不外以下几种:1、由于现场痕迹和样本材料形成的机理不同而造成。如指印形成的方法存在差异,环形螺纹变成了长圆状螺纹。2、由于被寻找客体在形成痕迹后继续使用产生磨损、变形所致。3、由于反映形象本身形成后发生变化所致。4、由于应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本身就是两个客体所致。找出了原因所在便不难认定或否定。总之,吉林认为评价目的在于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正确性,将误差和失误降低到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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