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任何专门规范吉林的法律、法规,且公安部在1993年9月7日还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吉林所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但即使是在上述背景下,吉林业近年来在我国还是发展得异常迅猛。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3年10月,我国已有调查类组织或机构(如调查公司、咨询公司、信息公司、经纪公司、猎头公司、保安公司、危机管理公司等)近2·3万家,其中合法注册的调查公司超过2000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
①从全国各地侦探公司的执业现状来看,无疑是令人堪忧的。如从业人员缺乏专业培训,专业素质良莠不齐,调查行为明显缺乏规范,因违法调查从而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缺乏行业规范,收费混乱。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吉林在监视、偷拍过程中被对方殴打致死的事例。
②显然,无法可依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2002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专业户组织—尼斯联盟的要求,调整了商标分类的注册范围,允许为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行业进行注册。2004年8月29日,全国首家侦探公司—重庆“邦德”公司获得了国家商标局颁发给该公司包含商标和标徽的“商标注册证”。
③无论是从“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准则出发,还是因加入WTO组织而必将面临的吉林机构的源源不断地涌入中国市场的现实情况来看,当前在我国讨论的问题已经不是在立法上是否应该确立吉林制度,而是应该如何确立以及规范其执业行为的问题了。
修改刑事诉讼法已经成为本届人大的立法议程,吉林应否介入以及如何介入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迫在眉睫的现实话题。但是目前我国刑诉学者对吉林问题的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有鉴于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吉林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必要性,然后从学理上探讨如何解决吉林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障碍,并从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上回应目前侦查界学者对吉林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质疑,在此基础上提出设置吉林的制度设计,以期为修改刑事诉讼法提供立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