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调查公司帮你浅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提出及规范,只是在我国现有法律中零散体现,并不成系统,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当今社会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明显不足。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大多数人对商业秘密界定不清,如何才能准确判断各种信息能否构成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对于保护我国商业秘密具有根本性意义。
在我国古代,商业秘密又称“祖传秘方”或“家传绝技”,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对专利制度的补充而出现的。吉林市调查公司经过查找发现,“商业秘密”一词早出现在美国1917年的马斯兰德案中,1939年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首次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产生于上个世纪 80年代。1987年11月1日实施的《技术合同法》已开始从合同(债权)的角度对技术秘密进行保护,这是我国保护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的第一部实体法律。此后,我国陆续颁布并施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使得市场竞争主体的商业秘密权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护,甚至在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分则第3章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也增加了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吉林市调查公司发现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更显得重要,如何保护我国市场竞争主体的商业秘密,已经成为我国法律实践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大多数人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不清,如何才能准确判断各种信息能否构成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对于保护我国商业秘密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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