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发现毒物,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分类方法也不尽一致,如在分析中毒症状及病理变化时,常采用按毒理作用分类;在进行毒物分析时,常采用按毒物的化学性质分类;为追溯毒物来源、用途及其对机体的作用时,则多采用混合分类。
吉林了解到按毒物的毒性作用分类:
(1)腐蚀毒。指对机体局部有强烈腐蚀作用的毒物。如强酸、强碱及酚类等;
(2)实质毒。吸收后引进脏器组织病理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重金属毒。
(3)酶系毒。抑制特异性酶的毒物。如有机磷农药、氰化物等。
(4)血液毒。引起血液变化的毒物,如一氧化碳、亚硝酸盐及某些蛇毒等。
(5)神经毒。引起中枢神经障碍的毒物。如醇类、麻醉药、安定催眠药以及士的宁、烟酸、古柯碱、苯丙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