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一定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反映它,不能放大缩小。要做到这一点,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一定保持原状;勘验笔录一定要忠实于现场实际;对刑事被害人的控诉、对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一定要如实记录。
吉林接受委托后行动要快。要不失时机地尽快奔赴现场,立即着手收集证据的工作,防止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刑事取证更是关键,如果一时的缓慢,耽误了佳时机,就及有可能造成佳证据的丢失,所以对于的技术考验和心理素质是非常严格的。
吉林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凡涉及到国家保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扩散。另外,凡涉及到隐私案件和涉及民事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也应当注意保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和知识,提出对证据的更好地固定与保全措施。